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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財產制之介紹

文/陳勵新 律師

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條文經大幅修正後,已注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之修法精神,並刪除聯合財產制與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之條文規定,我國之夫妻財產制在修法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未以契約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九條至一千零十一條所特別規定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情形外,均適用法定財產制。

  首先,我們先介紹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一千零七條及一千零八條之規定,約定財產制須由夫妻雙方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向法院辦理登記,如未經登記,對第三人而言並無效力。而聲請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原則上須由夫妻共同聲請,並填具聲請書,載明個人身分資料、約定適用夫妻財產制的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向所屬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然約定財產制的種類,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及一千零四十四條之規定,可約定為共同財產制與分別財產制二種,一般辦理約定財產制者,大多以約定分別財產制居多。而約定分別財產制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四條之規定,夫妻可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並且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並無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問題;然約定共同財產制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一條之規定,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即為夫妻的共同財產,特有財產指的即是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的物品,夫或妻職業上所需的物品,以及夫或妻所受贈與,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而且共同財產,除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共同管理,夫或妻所負的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及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亦即,夫或妻之債權人得自由選擇先就共同財產或特有財產請求清償,惟共同財產之債務,而以特有財產清償,或特有財產之債務,而以共同財產清償者,另一方可請求補償。另外,如果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死亡一方之繼承人繼承,其他半數則歸生存之夫或妻所有;如果夫妻離婚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另有約定外,即由夫妻各取回約定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而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亦由夫妻取得一半。

  其次,要介紹的是法定財產制,以我國的社會現況而言,絕大部分的夫妻並未以契約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而多屬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形,而適用法定財產制者,一般夫妻最常遇到的問題就是,配偶所負的債務,是否應由另一方負清償責任,甚至有些夫妻因怕被配偶之負債拖累,方至法院辦理約定分別財產制之登記。然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八條之規定,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是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且依民法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夫妻是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如果夫妻之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亦得請求他方償還,這一點在法定財產制與約定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並無不同,也就是說,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並不須對配偶所負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當然如果妻是夫的連帶保證人或信用卡的附卡使用人,仍須負清償責任。另外,夫妻如果離婚,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及慰撫金,並不列入婚後財產,然而,如果法院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亦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本文對夫妻財產制略以介紹,主要是希望婦女朋友能了解,即使未約定分別財產制,而屬適用法定財產制之情形,夫或妻自可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的財產,並不須對配偶所負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然而配偶如果死亡而遺有債務者,另一方如未於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仍須對配偶之債務負清償責任,以上對夫妻財產制的簡略介紹,希望能對婦女朋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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