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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權+除罪 向劣質婚姻說再見

作者:田庭芳(婦女新知基金會法案部主任)

近來社會事件不斷,在粗話風波、色情光碟事件廣泛受到大眾注目之餘,也引發各界對於通姦除罪化議題的關注與討論。其實,早在民法親屬編修法過程中,婦女團體就認為,透過通姦除罪化議題的關注,可以更進一步對於離婚與夫妻財產法制做一個全面的檢視與討論,並從法律面、實務面及文化面提出系列的觀點與社會對話。而現在,更是應該正視通姦除罪化的時候了。

在法律層面上,通姦除了是民法第一○五二條列舉之裁判離婚事由之一外,也是現行刑法第二三九條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通姦罪規定於刑法「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中,其意旨在於杜絕婚外性行為。然而事實上從許多事例看來,當事人之所以會進行通姦罪告訴,其原因不外乎是懲罰婚外情、作為離婚時獲取較佳贍養費等條件的手段,或者是希望發生婚外情的一方回心轉意。但是這三個目的,其實是無法經由提起通姦罪的訴訟來達成。

為了懲罰發生婚外性行為之配偶,而提出通姦告訴的原告,第一個要面對的是舉證責任,當事人如無法舉證將會敗訴。而通姦事實多發生在私密場合,舉證的困難度極高,採取有效的舉證手段卻往往必須冒著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處罰風險。當事人往往耗費大量時間、精力與金錢取得證據,但是通姦罪即使成立,通姦犯罪的法定刑度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作為非價判斷反映的法定刑度與耗費的資源相比較而言,通姦罪之告訴對於「懲罰」婚外情配偶其實是一個不經濟的做法。

其次,在許多實際案件中更可見到,拗不過配偶的苦苦哀求,或囿限於經濟上的弱勢,受害者選擇撤回對於配偶的告訴,勉為其難維持「名存實亡」的婚姻,但是仍然堅持對於第三者的刑事處罰,這種情況往往變成女人為難女人的戰爭。殊不知真正破壞婚姻契約及忠實義務的人是自己的配偶,攻擊第三者並不能鞏固婚姻城堡!透過通姦罪作為手段,斷絕第三者與配偶之間的關係來挽回配偶的感情,無非是緣木求魚的做法。面對一個劣質婚姻,除了在道德上譴責違背婚姻契約的外遇者之外,以通姦與相姦犯罪追訴處罰並不能追討感情,而當事人對簿公堂、針鋒相對的過程,反而成為實際上的「妨害婚姻與家庭」。

其實,在討論通姦除罪與婚姻法制關係之際,應考慮「通姦除罪,配套在先」。立法者應優先通過夫妻財產制修法,從制度面改革,求取夫妻財產制度的平衡,與保障女人在婚姻關係中經濟地位的獨立,並使得女性在離婚時能夠有效取得合理之財產分配,再進行「通姦除罪化」,才能擺脫劣質婚姻,真正建立一個平等的婚姻法制,落實法律前的兩性平權。

因此,以耗費時間精力的方式,透過通姦罪的追訴做為獲得較佳贍養費與其他離婚條件及子女監護權的手段,倒不如修正民法親屬編,從制度面改革,求取夫妻財產制度的平衡,保障女人在婚姻關係中經濟地位的獨立與離婚時能夠有效取得合理之財產分配才是釜底抽薪之道。而對於破碎婚姻關係的受害者,除了依照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之外,我們也必須提出足以保障其離婚權益與子女監護權的相關配套措施。

現行民法關於裁判離婚事由,採嚴格的列舉規定,「與人通姦」亦為其一,由此衍生當事人必須先取得刑事判決以為民事請求之基礎,而今後的修法方向應對於裁判離婚改採破綻主義並且修訂夫妻財產制,使女人不管在婚姻關係內外都獲有財產權,以符合男女平權的理念。通姦除罪化是進步社會的必然趨勢,加上這些相關措施與法令,我們才可以向劣質婚姻說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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