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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潘越雲事件談離婚制度缺失與去除通姦罪刑
資料來源: 婦女新知基金會
前幾天影劇版出現知名女星潘越雲被抓姦的大篇幅報導,雖然影劇版從來不缺明星疑似外遇的新聞,但是,女明星的外遇總是被特別渲染,只是這次媒體報導一反常態對這位女星頗多同情,少有譴責,主要是因為這位女星所面臨的婚姻處境,引發大家重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無可赦?
潘越雲坦言十年婚姻不協調,結婚第二年就數度嘗試協議離婚,但在先生始終不願意離婚,自己又無法和對方相處的情況下,她只好與先生分居,並和他人發展親密關係,導致被先生抓姦在床。即便如此,潘越雲始終希望先生顧慮女兒、願意放手,讓兩人平和的結束婚姻關係。
本會正是因為看見社會上許多人正面對與這位女星相同的處境,因此多年來致力於倡議好聚好散、無過失離婚,以及免去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處罰,讓想離婚的人可以更為和平的離開婚姻,也讓在婚姻外發展親密關係的人,不必背負刑事犯罪的罪名。
現行離婚制度陷人入罪
以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自己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婦女團體過去常常戲稱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非得要構成「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失蹤超過三年」…等嚴格條件,才能脫離婚姻。
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卻因訴訟門檻而逃不出婚姻墳墓。在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外,目前法律上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正是像潘越雲這樣苦惱的眾多平凡人,卡在只剩下空殼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從。
雖然在民間反映之後,部分法官的判決逐漸放寬,認為只要能夠舉出難以維繫婚姻的概括事由,就能夠採用民法1052條之2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法官裁判離婚。但是,到底兩人要交惡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被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得以離婚,現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依賴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運氣。
從司法院提供的統計數字,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從1998年的7%,逐年提高到2007年的50.8%,至今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判決離婚准用重大事由判離(見圖一),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見得要舉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而可以列舉各種無法維繫婚姻的事由,請法官判決,顯示法院對於裁判離婚標準傾向愈來愈寬鬆。但不見得所有民眾都知道現在較易達成裁判離婚,反倒是可能看到嚴格的條文限制就嚇退了。
即使勇於上法院,婚姻的當事人還是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想離婚的一方仍必須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即使當事人體認到婚姻關係沒有絕對的對錯,或是像潘越雲這般顧慮孩子心情,而只想要與對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只要對方不簽字離婚,除非撕破臉上法院,只有默默隱忍一途、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台灣離婚制度長久以來的不合理,以及遲遲無法除去的通姦罪,這雙重桎梏等於是國家陷人民婚姻成為逃不出的煉獄,又耗費國家資源介入成年人情慾關係,逼使人民背負觸犯刑事法律之污名。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為何如此之難?
國家不該懲罰成年人妳情我願的情愛關係
由於以現行法律,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仍舊是犯罪行為,因此只要懷疑配偶外遇,就可以會同警察破門查看。我們雖然可以理解被配偶背叛的痛苦和傷害,但是,我們是否應該換個角度思考,成年人的情感恩怨,動用到國家警察和司法體系來處理是否適當?當青少年發生情感糾紛,成年人總會以好聚好散加以勸說,但為什麼當婚姻中的雙方發生情感糾紛,就得請出警察來破門抓姦?警察的工作是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我們真的希望花費國家警力處理私人情感恩怨嗎?
雖然我們不支持國家以刑法懲戒外遇出軌的人,但這並非說,我們支持婚姻中欺騙性的外遇行為,欺騙雖然會嚴重破壞兩人的信任關係,傷害另外一方的情感,但是欺騙是否嚴重到需要成為一種刑事罪罰,確實值得商議。
如果我們認為婚姻締結為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契約,那麼在沒有獲得對方同意下,和他人發生性關係,最多就是背棄了婚姻契約中的守貞約定,那麼,我們要求背約的人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合理的。而台灣現行的法律,已經可以針對配偶外遇提請民事賠償,等於已經保障被欺騙者的權益。
更何況,和他人發生性行為,其所傷害的是配偶的情感,而非損及配偶自由、隱私、財產…等等基本權利,國家警察在這個時候介入私人生活,不但不是維護人民的基本自由,反而成為抓姦者的打手,侵害另一方的性自主權。
通姦罪的存在 無法拯救婚姻
雖然抓姦新聞時有所聞,但大家或許沒有注意到,最近幾則新聞都出現抓姦者反被告「妨害秘密、傷害罪、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罪刑,而這些罪刑往往高於通姦罪,也就是說,即便成功告贏通姦罪,自己可能因為抓姦手段非法,而被判處更重的罪刑。台灣通姦罪最高刑期為一年,但從近年來的判例,法官很少判超過六個月,但是一旦涉及非法監聽,則可能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出這樣的數字,並非告誡大家要用合法途徑抓姦,而是想提醒抓姦的人,侵害他人隱私、妨害他人自由比起情感上的背叛,在現今這個社會更難被接受。
當本會在倡議廢除通姦刑事罪時,曾遇到多位律師表示,很多大老婆抓對方通姦,不是為了懲罰對方,而是因為通姦足以構成離婚事由。就如同前文所說,我們瞭解當婚姻出現困境,對方卻遲遲不願意簽字離婚的痛苦,但是,如果當事人一定要走向判決離婚一途,「抓姦」不見得是必要當然的手段。
若從這幾年判決離婚的事由變化可以清楚看到,採用對方與他人合意性交而裁判離婚的個案已經越來越少,到2007年只有不到0.1%,一年不到100人採此理由進行判決離婚;反倒是採重大事由離婚的比率,到2007年已經超過五成。也就是說,連法院都傾向從寬認定離婚事由,因此如果真的要走向裁判離婚一途,抓姦也不見得是必要手段。
懲罰外遇的性別不平等效果
過去一談到外遇議題,內心浮現的故事版本總是可惡的先生,背棄在家辛苦帶孩子持家的大老婆,逍遙自在的和年輕貌美的姑娘勾搭。但是,這個外遇圖像忽視了已婚女性的情慾需求,也凸顯了這個社會對女性外遇的無法容忍。
國科會社科中心博士後研究員官曉薇根據1999年到2005年法院裁判通姦罪的統計數字進行分析,發現被告通姦的丈夫,有50%的機率被撤回提告,但是對於被告通姦的妻子,只有23%被撤回,也就是說,丈夫對於妻子的外遇是更加無法容忍。因此,即便先生被告通姦的人數多於太太,但是如果根據判決確定數字,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數還多於丈夫(太太被判刑209人,先生被判刑181人)。
此外,多年來婦女團體也指出,多數妻子會撤銷對丈夫的提告,卻保留對女性第三者的告訴。從官曉薇博士所做的統計,確實可以發現,女性第三者被提告的人數已經遠高於丈夫(女性第三者被告人數為512人,先生為420人),若再算入丈夫被撤回告訴的人數遠多於第三者女性,最後先生被提告的人數只有210人,而女性第三者則高達349人。
從法條來看,通姦罪看似「性別平等」的男女都罰,但是若從實務操作的面向來看,通姦罪的存在,卻造成了懲罰更多女性的效果,無論是懲罰女性第三者,還是懲罰外遇的太太。通姦罪也無法阻止社會上普遍可見的男性外遇,但是受到刑法懲治卻是女性為多。這也突顯了刑事通姦罪罰的不合理性,因為一條看似平等的法律,卻因為社會對於男性外遇的容忍遠遠高於女性,造成性別不平等的法律效果。
實務上我們也看到許多婦女花大錢抓姦,卻常不被法官採用為有效證據,可能被徵信社坑錢,又無助於挽回婚姻,丈夫仍不回頭、甚至幫第三者出錢解決官司,或反告原配「妨害秘密、傷害罪、入侵民宅、妨害自由」等更重的罪刑。而原配在反覆抓姦的過程中,心理上也一直處於不斷撕裂傷口、難以平靜復原的狀態,而孩子也被捲入情緒風暴。而刑法中若繼續保留通姦罪,也就持續正當化媒體報導名人外遇隱私的藉口。
因此我們認為,與其耗費國家警察及司法資源,由國家出面來鼓勵情感上的報復主義,不如將國家資源轉為提供更多婚姻諮商及情感教育的管道。因此本會認為應推動修法,去除刑法中的通姦罪,保留民法求償途徑,讓婚姻回歸民法及情感諮商教育的解決之道。
至於離婚制度的相關修法,目前婦女團體有提出分居制度及調解離婚的草案,亦即向法院提出裁定、登記分居,滿三年後可訴請離婚,但這三年中必須盡到父母撫養子女等義務,並協調處理離婚後的夫妻財產分配、子女監護權等各項效果;或是由法院的調解委員會來處理離婚事宜。我們希望在現行法律的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的兩個極端之外,能夠開展出其他的選項讓民眾選擇。離婚或外遇當然是複雜的情感問題,但國家應推動制度上的修法,以及多提供婚姻諮商及情感教育,讓人民私領域的情感問題可以朝向和平分手、好聚好散,培養出尊重個人隱私及情感獨立自主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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