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離婚剖析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出軌的配偶要和其他人間有姦淫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在台灣通姦尚未除罪化,所以若配偶與他人通姦,則可進行捉姦。
捉姦是證據的問題,你要讓法官相信被告兩人間有發生姦淫的行為。
所以捉姦最好是要有拍照或者是有證人看到兩個人正在從事性行為,或者有錄影也可以《法庭上已有案例:就算配偶為了捉姦而裝設針孔攝影機等,還是予以採證,請參見:妻子裝針孔捉姦雖非法取證,法官仍判通姦成立 》,加上捉姦時有照片或者蒐證影帶拍到兩個人沒穿衣服也可以,反正就是要讓法官確信兩人之間確有發生性關係就可以了。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上述的通姦之外,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都可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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